本报讯 据了解,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而且有的还具有广泛的“关系网”,另外,渎职犯罪侵害对象不够具体明确,渎职犯罪的查处要受“原案”制约,因此,虽然危害绝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但现实中对渎职犯罪的查处难度却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
三年立案47宗判罪9宗
来自深圳市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从1997年至2000年8月,深圳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只有58宗86人。而且其中不诉、撤案比例较高。从1997年至1999年3年间,深圳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犯罪案件47宗,其中判决有罪的仅有9宗。
与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相比,查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渎职案件却增幅不大。从1998年至2000年8月,深圳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共有33宗42人,其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仅有11宗。而且这11宗案件仅涉及海关、国土和税务三个部门,这与新《刑法》所规定的37种罪名、20多个领域相比,所涉的范围及行业相对较窄。
国家受害不易发现
至于渎职犯罪案件少及有罪判决率低的原因,深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与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有关。渎职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侵害对象不够具体明确,所以难于发现和侦破。贪污、诈骗、抢劫等案件往往有具体的被害人或当事人,而有些渎职侵权案件,如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案等受损害的是国家而无具体的受害对象,使得案件隐秘而不易被发现。
“原案”不判罪难定
对渎职犯罪的查处还受着“原案”的制约。检察机关介绍,渎职侵权犯罪的认定,往往取决于其他相关刑事案件是否能被认定。即与之相对应、相联系,且能证明渎职侵权犯罪本案的其他案件事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案”成立为前提。诸如放纵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均需相应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前提。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今后将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并且希望通过此次 “宣传周”,能使市民了解渎职犯罪的特点,并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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