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以来,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下面,是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中的10个典型案例。
鹿在跃玩忽职守案
犯罪嫌疑人鹿在跃,男,39岁,原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涉嫌玩 忽职守于2000年12月25日被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1999年,鹿在跃在任贡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林业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采取措施制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规让乡镇林业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致使该县林业局下属林产品公司从棒打乡林业站骗取4000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破坏。鹿在跃还擅自同意给无木材经营权的贡山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安排木材采伐指标,致使该公司滥伐天然林28000余立方米。同时,对贡山县10起盗伐林木案件,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由,全部作罚款处理而不追究刑事责任,鹿在跃对此负有重大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杨光宏、高祟贵玩忽职守案
罪犯杨光宏,男,38岁,原昌宁县林业局局长。罪犯高崇贵,男,53岁,原昌宁县林业局森工站站长。二人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0年7月31日被保山地区检察分院立案侦查。
1999年11月至12月,罪犯杨光宏、高崇贵在昌宁县西桂林场商品林采伐过程中,不认真执行国家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林木的紧急通知》,不履行规定的伐中检查、指导、监督职责,致使该林场当年超指标采伐林木5771.129立方米,给国家、集体利益和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此案经保山检察分院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后,2001年4月16日,杨光宏被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高崇贵被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陈正坤滥用职权案
犯罪嫌疑人陈正坤,男,48岁,原会泽县者海镇林工站副站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1年2月8日被会泽县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2月20日被逮捕。
2000年9月至11月,陈正坤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同意石河村村委会提出的林木抚育间采伐申请,导致阿沙嘎天然林被滥伐221.5亩,335.3立方米天然林被毁。此案经会泽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现已移送审查起诉。
和寿文、王祥忠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
犯罪嫌疑人和寿文,男48岁,原任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工商物价局副局长,现任物价局副局长。犯罪嫌疑人王祥忠,男,40岁,贡山县工商局企业股股长。两人因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于2000年12月25日被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1999年4月,和寿文、王祥忠在办理核发贡山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申请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过程中,违反省林业厅和省工商局的规定,在贡山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木材经营许可证》和真实资信证明的情况下,为该公司办理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使该公司得以违法经营木材,造成滥伐天然林28000余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普贵来滥用职权案
犯罪嫌疑人普贵来,男,50岁,原云南省贸易厅副厅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1年4月30日被云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999年12月,普贵来在牵头创办奥派特商贸公司过程中,违反省政府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以及省贸易厅“关于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向下属企业拆借资金的规定”,未经请示和研究,擅自以省贸易厅的名义发文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企业拆借资金给奥派特商贸公司使用,并盲目决策将所借资金用于奥派特商贸公司的食糖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金重大损失。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李水昌徇私枉法、受贿、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
罪犯李水昌,男,49岁,原建水县公安局东正路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建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1997年10月,李水昌收受罗忠云所送的价值17500元的摩托车后,对罗开设在建水县临安宾馆的赌场进行庇护。当罗因经济纠纷将他人打成重伤后,李水昌将此案隐瞒,致使罗长期逍遥法外。此外,李水昌还非法私藏火药枪两支,各类军用子弹1196发。此案经建水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由石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石屏县法院于2001年5月7日以李水昌犯徇私枉法、受贿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姜略玩忽职守案
犯罪嫌疑人姜略,男,35岁,原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1年2月12日被大理州检察院立案侦查。
1996年5月至1997年12月,姜略在承办张建桦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和杜正芳贪污案中,对已判处无期徒刑的张建桦和已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杜正芳不予收监执行,致使张、杜两犯长期逍遥法外,直到2001年初被大理州检察院发现后才将两犯抓获归案并送交大理州中级法院收监执行。此案经大理州检察院侦查终结现已移送审查起诉。
赵洋滥用职权案
犯罪嫌疑人赵洋,男,38岁,通海县秀山镇党委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1年3月23日被通海县检察院立案侦查,3月31日被刑事拘留。
1996年7月,时任通海县秀山镇镇长的赵洋,违反省、市、县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滥用职权违规借款200万元给个体经商户,造成146万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同时,赵洋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63万余元。此案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黄初平徇私舞弊案
罪犯黄初平,男,52岁,原宣威市公安局乐丰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于2000年9月29日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1995年1月,群众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朱家灿扭送乐丰派出所,朱交待了犯罪事实。因朱的父亲与黄初平的岳父是亲戚,黄初平接受了岳父的说情,在朱父交2000元后,便将朱释放。1999年12月,朱在追逃中被抓获,黄初平再次接受朱亲属的说情,于2000年2月22日出具了朱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虚假证明,导致朱被减轻判刑。此外,黄初平还以收钱放人的方法,释放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徐××、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李××、夏××,以及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母××等5人。此案经宣威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后,宣威市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以黄初平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刘永康私放在押人员案
犯罪嫌疑人刘永康,男,50岁,昭通市公安局缉毒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私放在押人员于2001年6月8日被昭通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00年5月,昭通市守望乡农民马××等人在昆明贩卖海洛因2700余克后,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抓获。刘永康接到宜宾市公安局移送该案的电话后,不向昭通市公安局领导报告,前往宜宾市公安局办理接人手续,徇私舞弊,私自将马××等人放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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