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宇) 针对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日前作出的对杭州部分市区原经行政审批取得经营权的出租车一次性征收有偿使用费,并重新核定使用期限的决定,该市五百余名出租车业主已向法院递交诉状,对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目前杭州的6257辆出租车中,有58.7%的经营权是在1992年经行政审批无偿使用的。这是杭州市政府在出租车经营市场起步之初,为推动市场发展出台的优惠政策之一。 自1995年起,该市新投入市场的出租车经营权改为公开竞投方式,有偿使用。
2001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原经行政审批取得经营权,但至今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3765辆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辆3万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且其经营使用年限为10年,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通告还明确表示,凡未按该通知要求时间内缴纳经营权使用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原持有的营运证同时作废,若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对此,杭州市部分出租车业主以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无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一决定。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于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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