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6月6日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了再就业补助经费的筹集渠道和用途。再就业补助主要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企业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 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不纳入该办法管理。
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经物价、财政部核定的有关职业培训、介绍、资格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后确定。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由财政兜底或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按450元/人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经费;其它基本生活费享受“三三制”、政策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按320元/人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经费。具体由劳动保障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予以支付。地县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经费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下岗职工个人原则上不负担再就业培训经费(特殊职业技能培训除外)。一个下岗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再就业补助经费。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中央在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资金渠道由省级工资扶困金解决。(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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