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上海市居民陈建军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房屋置换误落陷阱,16万元旧房置换款被赖。日前,静安法院为消费者讨还了被“拗断”的16万巨款。
1998年4月11日,陈建军将本市昌化路某号603室住房以16万元的价格置换给上海高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再由高乐公司将置换价款支付给上海荣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陈某夫妇另购买江宁路某地块的商品房。
陈某夫妇诉称,由于高乐公司迟迟未将16万元房款打入房产商的帐户,造成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房款至今尚未付清。为此,陈某多次向高乐公司催讨,但对方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陈某诉诸法院,要求高乐公司支付16万元房款,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
而高乐公司则辩称,按合同,16万元置换房款应于1998年5月20日前付给房产商,而陈某直到2001年4月12日才起诉主张权利,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查明,高乐公司曾与房产商签定《置换售楼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高乐公司洽谈、代理旧房置换后,引荐客户到开发商处购房,房产商按一定比例付款给高乐公司。1999年3月12日,陈某委托的置换房已出售,直到去年5月30日,陈某才收到房产商的《催款通知》。
法院一审判决高乐公司支付陈某房款16万元,违约金5000元。(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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