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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泉城广场大屏幕惹官司:生产商状告经营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7日15:13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6月26日讯 (通讯员 冯涛 宋梅 记者 胡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济南泉城广场大屏幕“黑屏事件”再起风波,生产商西安青松公司将经营商济南宏基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大屏幕恢复原状。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青松公司诉称,1999年7月,泉城广场管理处与宏基公司决定在广场建造室外彩色大屏幕。7月18日,青松公司与宏基公司签订了显示屏制作合同,合同约定:青松公司于19
99年9月15日前完成显示屏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7532300元。被告于1999年12月底前分5次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双方还约定,工程款未结清前,显示屏的产权归青松公司所有。此后,青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没按约定付款。直到目前,尚有93万多元工程款未付。

  2000年底,因宏基公司拖欠巨额电费,泉城广场给宏基公司停电,造成广场大屏幕停播。后青松公司将控制卡取出送回西安检修、保养。

  今年4月15日,青松公司从新闻媒体上获悉,宏基公司没有通知该公司,私自安装了新的主控制系统,破坏了该公司的显示屏系统。“五一”期间,宏基公司对显示屏进行改装并播放。青松公司认为,宏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对显示屏的所有权,给显示屏系统造成了严重损坏,请求法院判令将显示屏恢复原状。

  被告宏基公司辩称,他们对大屏幕部件的质量有异议。同时,他们对大屏幕进行改装播放,是为了公众利益,不是侵权,而应属“无因管理”。请求法院驳回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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