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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 “法官后语”引发论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7日18:12 北京晚报

  上海市二中院新近尝试的判决书模式引起法律界一片争议,因为,在这些判决书中首次引入了“法官后语”。例如,在一份离婚诉讼的判决书的末尾,法官这样写道:“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一向面目严肃,有板有眼的判决书变得娓娓动人。

  虽然北京法院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带有人情味的判决书,但是这种现象同样引起了北
京的法学专家、法官以及律师的关注。

  判决书不应加入法官的个人感情色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经教了十多年法律文书写作课,他认为法律文书写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模式,并不需要加入带有法官个人感情色彩的“法官后语”。陈教授说,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因此法律文书具有非常强的严肃性,其中只能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裁决。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就是判定权利之争,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就是认定是否有罪。不具有裁判性质的一些话,是不适合出现在判决书当中的。

  关于“法”是否容“情”的问题,陈教授认为,判决书并非不能体现人情味,但是这种人情味可以表现在对于判决的阐述和说理中,不一定非要板着面孔说法言法语,如果非要加一段“法官后语”才能表现人情味,未免有些流于形式。

  人情味在庭审中比在判决书上更有效

  西城法院的女法官刘珍已经审理过2000多件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她告诉记者,“法”和“情”其实一点都不矛盾,在庭审中,法官的人情味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家务事的官司中,很多案件就是靠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使双方调解成功,重归于好的。

  刘珍法官说,她一直试图在判决书中加入一些比较人情味的话,例如,她曾在判决书中法官裁决一段里分析离婚诉讼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因时曾写下:“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双方不注意交流,导致感情出现裂痕……”试图对他们进行劝戒和提醒。这些话对于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都不高的当事人来说,比法言法语更容易让他们接受。但是,由于法律文书的书写北京市高级法院有严格的规定模式,所以加入一段“法官后语”至少目前是不现实的。

  但刘珍法官也指出,人情味在庭审中比在判决书上更有效。婚姻家庭案件和其他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同,不少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至也有不少是一时赌气前来离婚,虽然纠纷可以用法律来裁决,但是感情的事还是用“情”来解开效果更好。所以,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很少板着面孔说法条,而是和他们说一些心里话,经常单独找当事人一方谈心,像朋友一样。这种时候,当事人往往能够冷静下来,很多人气消了纠纷也就好解决了,经过法官这样调解和好的夫妻不在少数。所以,法官的人情味应当更多地“释放”在庭审当中。

  判决书上不应出现道德评判

  宣武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李凤新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她认为判决书惟一的准绳就是法律,必须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没有必要加入法官带有道德评判色彩的“后语”。

  关于道德评判的模糊性,李凤新法官认为,首先道德的涵盖范围非常广,而且主要依靠人们自觉遵守,它不像法律具有强大的、明确的约束力。所以,道德评判出现在判决书中是不合适的;同时,在这种道德评判中,往往夹杂着过多法官的个人道德认知,而法官的个人修养和水平以及道德层次是参差不齐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也使一些以前被广泛接纳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变化,这就使道德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关于目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情况,由于《婚姻法》中只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禁止性条款中并未涉及还没有达到重婚和同居程度的婚外情与第三者,如果法官试图在判决中对“第三者”进行劝戒,那就俨然成了道德法庭,而非以法律为准绳了。

  判决书的变化发展代表着法制的进步

  律师的观点和法官们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他们显然更喜欢生动详实、富有人情味的判决书。汇源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魏晓东告诉记者,他很高兴看到判决书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它从某一方面表现了法制的进步。

  魏律师说,几年前,他们拿到的判决书和现在也有所不同。那时,判决书写得相对比较简单,除了当事人和律师,外人拿着判决书很少能看明白说的是什么。而现在的判决书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包括原被告各自的说法,每个证据的说明力以及法院依据哪一条法律作出的判决等等,就是局外人也能通过判决书搞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魏律师认为,加入“法官后语”将是判决书的又一个进步,它最大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当事人进行劝戒,还在于它的普法和教育作用。因为,现在法律文书都对社会开放,一些遇到法律问题的人会去法院查阅同类案件的文书,类似于“法官后语”这样带有人情味的解释和劝戒会使人受到启发和教育,给人提供法律帮助,它的社会意义超过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作用。记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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