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从7月1日开始,为了贯彻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所明确规定的。这一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和不久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在司法机制设置上已经完全达到了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
就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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