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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交通伤害作精神赔偿 亡者家属获赔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8日09:28 新闻晨报

  本报讯据深圳晚报报道近日,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人身伤害诉讼案作出判决,除肇事司机应赔偿受害人抚养费、赡养费外,还判令被告赔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据称这是法院首次对交通事故伤害作出的精神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驾驶不慎,撞毁门卫室,是造成死者陈树培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其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货运
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死者年仅20岁,作为家中的唯一青壮年,其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所律师金永泉。他说,因交通事故伤害诉请精神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属于首宗。

  背景

  2000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在布吉上朗俊业玩具厂装完货物准备驶离工厂,当牵引车途经工厂门口时,因司机王某操作不当,撞倒岗亭,致使正在岗亭里执行公务的职员陈树培被砸死。

  案发后,工厂立即向该市公安交通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无效,于2001年2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费、原告抚养费、赡养费20多万元,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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