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7日讯(记者吴坤)“上级法院的法官、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应当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录用。”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法官法修正草案、检察官法修正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
委员们认为,实行这一制度有三方面好处。一是从目前的审判、检察工作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比基层法院、检察 院处理的案件难度要大得多,复杂得多,政策性也较强。办理这些案件,除要求法官、检察官具备相当的理论知识外,还要求具备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生活阅历。从下级法院、检察院选用法官、检察官,可以保证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办理复杂案件,并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的人才培养。从现行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规定看,各级法院、检察院并无区别,具备基层法院法官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资格,同样也具备最高法院法官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官资格。这既不能保证上级法院法官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也不利于优秀法官、检察官的培养。三是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确保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法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非常重要。如果不能确保这一点,上诉制度的意义就要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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