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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索赔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8日14:5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唐洁)日前,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宗交通事故索赔案,这也是深圳首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索赔案,原告成功获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事情经过:司机驾车撞倒岗亭

  2000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深圳市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大型牵引车在布吉
一玩具场装完货准备离厂,在大门口因其操作不当,撞倒岗亭,致使正在岗亭内执行公务的该厂职员陈某被砸死。事发后,工厂向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报案,该局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经调解无效诉至法院。

  原告:他是全家经济支柱

  陈某的父母和兄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原告称家境贫寒,父母均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且还有一个年仅10岁的妹妹正在上学,陈某18岁时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全家的经济支柱也倒了。为此,原告除索赔死亡赔偿费、赡养费外,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精神损失赔偿无相应法律

  被告认为,事故的责任不应都由被告承担,死者生前的玩具厂亦有责任。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死亡补偿金,但认为两原告尚有劳动能力,所以其赡养费不应支付。另外,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赔偿金,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应支付。

  法院:死亡给家庭带来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被告驾驶不慎,撞毁门卫室,是造成死者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陈某的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年仅20岁,作为家中的唯一青壮年,其死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外加死者生前对父母的赡养费、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270648·60元均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新规定突出保护受害人

  金永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今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出新规定,突出保护受害人。更重要的是,《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在人身伤害中首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及封顶,将有力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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