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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运输海洛因 两毒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8日14:5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唐洁 通讯员孔献之)在“6·26”国际禁毒日后的第二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天依法判决一宗为“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毒品大案,被告人植伟国(26岁,深圳市人,无业)、罗达荣(40岁,香港居民,无业)被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

  200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植伟国在深圳市与一香港人“阿肥”(姓名不详,在逃)联
系关于转交毒品海洛因事宜。同年9月22日下午3时许,植在深圳市火车站附近一餐厅从一男子(在逃)手中接到一个装有两块“货”的蓝色纸袋,然后打电话告知“阿肥”说已经拿到“货”(海洛因)。“阿肥”便要求植将“货”交给一个叫“高佬”的男子即可。当天下午,植即与外号叫“高佬 ”的罗达荣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在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某茶餐厅交接。下午4时许,植、罗二人在预约的上述餐厅29号台会面,双方准备交接毒品时,被埋伏的警方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放在蓝色纸袋里的毒品海洛因两块;随后,警方又在植暂住的黄贝岭中村某室搜缴出“摇头丸”570粒,重198克。经鉴定,缴获的“海洛因”重1500克,含量为86·9%,缴获的“摇头丸”中检出MDMA毒品成分。

  法院认为,植伟国、罗达荣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严惩;植还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摇头丸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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