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贵阳市沙坡路12号鸿基花园32户状告城管、规划部门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报曾报道),近日,经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贵阳市规划局对“果苑园”违法建筑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称,长期以来,他们小区进出的通道一直被违章建筑的“果苑园”占据,尽管曾多次找贵阳市城管委、贵阳市城管支队及南明区城管大队反映,但该建筑至今仍占据着通道的三 分之二。贵阳市规划局作为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其监察职责,致使“果苑园”至今未被拆除。
经云岩区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5日,原告向贵阳市城管监察支队送达了一份请求依法拆除“果苑园”的书面报告,贵阳市规划局收到报告后。当天即将报告移送至贵阳市城管支队南明大队,该队接受该投诉报告后,对“果苑园”建筑物的所有人送达了《调查通知书》,但其拒绝签收。
法院认为,贵阳市城管委、贵阳市城管支队南明大队虽然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但其不是违章建筑的行政管理机关,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因而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贵阳市城管支队虽然不是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可以在第四被告(贵阳市规划局)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但其却没有对“果苑园”违章建筑物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造成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贵阳市规划局作为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履行监督执法的职能,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贵阳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果苑园”违法建筑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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