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派员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对当前毁林开垦、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基层反映的情况让这些工作人员触目惊心———
1997年至2000年上半年,该林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立毁林开垦案件407起,被毁林地达25254亩。可有关机关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发现,对这些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违反森林保护 法规的行为,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只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作了规定。盗伐林木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林木;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事实上许多地方发生的相当一部分毁林开垦案件,行为人只是将已有林木通过火烧等方式毁掉,并未占有林木,无法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行为人毁坏的林木也不是本人自留山或者本单位所有的,也无法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法中没有对应的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又取消了类推原则,有关机关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些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人逍遥法外。
法因时而立,上述状况有望在近期得到改变。正在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项重要议程———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
修正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为了从严约束审批行为,加大审批者的法律责任,修正草案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增加以下内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或者非法审核批准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这一修正草案有望在近期获得通过。(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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