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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跃城乡 避免纠纷谨记“四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1日16:10 法制日报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近几年,随着银行储蓄利率的下调和储蓄利息税的开征,民间借贷在一些城乡地区又活跃起来。与此相应,民间借贷纠纷也不断增多,甚至借贷双方反目成仇,大动干戈。

  如何才能避免这些纠纷发生呢?

  一、提前还款要说清。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还款日期。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有法可依,因为实质上提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提前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支付利息要约好。

  借贷双方在借贷中是否支付利息,在签订合同时,就要约定好,而且要写明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一条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要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一定要清清楚楚写在合同上。

  三、借款利息高低要适度。

  借款是属于有息借贷的,其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利率的高低要有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贷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其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里,规定民间借贷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借款用途要合法。

  借款人在借款前,出借人需要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如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非法借贷出借人同样也要受到民事、行政制裁。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并且还要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薄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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