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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新闻评论怎样才算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2日09:14 法制日报

  主持人:陈煜儒(本报记者)

  受访者:窦丰昌(广州日报社记者、法学硕士)

  主持人:自1987年上海有了中国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我国已出现了1000多起新闻官司,其中大部分是因为报道失实引起的,另外一部分案件主要是围绕着肖像权、隐私权而展
开诉讼的。近几年来,一种新型的新闻官司大量涌现,争论焦点集中在“评论是否公正”上。那么,如何判断评论是否侵权?下面就请对此类问题颇有研究的、多次代表广州日报社打“新闻官司”的广州日报社记者窦丰昌谈一谈看法。

  窦丰昌:新闻媒体刊登的报道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性的,告诉读者发生了什么;一类是评论性的,告诉读者某人对某件事的看法。对前一种报道,判断它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是否属实”;对后一种报道,判断它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是否公正”。

  如果发生了对评论产生异议的新闻官司,新闻人也就是被告需要证明四项内容:第一,引起诽谤纠纷的是一个评论,而不是事实;第二,这个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第三,评论是公正的、没有恶意的;第四,评论的事情关乎公众利益。一个“公正评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会构成侵权,相反,只要满足这四个条件,评论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一句话或者是一段话,是对事实的描述还是在发表一个评论,做出这样的判断有时候是非常容易的,比如说某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好还是不好,比如说某一部小说或者电视剧写得或者拍得成功还是不成功,都是表达某种观点和看法,这些显然都是评论。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区分是评论还是事实却是一个难题。比如,一位作家连续三部作品被评论界一致认为写得不成功,然后就有人说,这位作家已经是江郎才尽了,“江郎才尽”是在描述事实还是在发表评论呢?

  窦丰昌:在这个例子中,“江郎才尽”是从“三部作品都不成功”这个事实中推断出的一个结论。在新闻侵权法理论中,这样的从事实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对事实进行的演绎被认为是评论而不是事实,这种评论叫做“结论性评论”。在一些采取夹叙夹议写法的新闻评论中,这种情况会经常遇到。

  此种类型的评论在现实的新闻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在给出了几个作为例证的事实之后,记者们就会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个结论,实际上是逻辑推理中的归纳法在新闻写作中的应用。但是和严格的逻辑推理有所不同,记者的这种归纳推理往往是不全面的,有时候是经不住推敲的,如果把它作为事实看待,很可能被归为失实报道,如果我们把它看成是评论,它完全可能是公正的。例如,香港电台有一个用广东话频道播放的节目叫“传媒春秋”,就曾引起了一场轰动全香港的新闻官司。节目的开头,一位主持人这样说:“最近,很多人也许已经注意到了传媒之间的律师信在漫天飞舞,人们很自然地会想,是否现在有相互践踏的风气。”然后另外一位主持人接着:“是的,传媒之间不仅有很多争论而且还有大量的诉讼。有一天,我在《东方日报》的同一个版上惊奇地读到了三个这样的案例。”再下来,节目提到了五个独立的案例,其中四个与东方出版集团(《东方日报》的母公司)有关。在这四个官司中,东方出版集团声称他们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在介绍了这几个案子的经过之后,一位主持人发出了如下感叹:“这么多的法律诉讼,是不是法律行动开始主宰媒体世界?”然后,另一位主持人得出了一个结论:“如果每一次其他人顺便提到你的时候,你都要说你不满并且要告这个人,这就无异是恐吓老百姓使他们把嘴闭紧。”东方出版集团认为“每一次”与事实不符,侵犯了它的名誉权。

  审理此案的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认为,“每一次”这个词是从几个类似的案子中得出的结论,如果把它当作是

  一个事实的描述,这很难被证明是真实的,但是当我们把他理解成一个评论的时候,这个评论只要是真诚的,他的合法性就已经足够了,虽然由三次威胁别人的事实就推出每次都威胁的结论,看起来不够合理甚至是以偏概全和充满偏见。

  主持人:评论不能凭空而发,它必须有一个事实基础。那么怎样判断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呢?

  窦丰昌:在很多时候,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并不一定和评论在同一篇文章中表达出来,只要这件事是公开刊登在刊物、报纸上或电视上的,评论者就可以发表评论,这个事实也许以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但这并不影响评论的公正

  性,因为这件事情的真实与否并不能由评论者来控制和审查。你可以精确地描述一个公共人士的所作所为,然后说:“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你也可以不描述此人的行为,只要读者能够辨认出是这个人的行为,最重要的事情是你要使你的读者能够自己衡量你的观点是如何建立的。在判断事实是否真实的时候,不能够单凭一个词、一句话就妄下结论,需要把这个词、这句话放在整篇文章当中结合上下文来理解。

  例如,程前诉《金陵晚报》案,《金陵晚报》曾刊登了《陈述批评一些青年演员散漫、自大,程前简直是三差演员》一文。文章写道:陈述在评论某些青年演员不良作风时,特别点到程前“简直是三差演员,戏德差、艺德差、为人道德差”,还写道:“正因为如此,还经常走穴的程前,才被中央电视台开除了,为了给他留点面子,就说你写个辞职报告,算是辞职吧。”由于这篇文章是以著名表演艺术家陈述名义对程前进行评价,在社会上立即引起强烈反响。程前委托律师立案,要求《金陵晚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金陵晚报》的报道是否属实上,也就是表演艺术家陈述是否曾经说过那一番话。显然,这样的争论纯粹是一个关于“事实”的争论,被告必须证明“事实基本属实”才能免责,但是因为陈述否认自己说过这番话,所以被告方显得很被动。

  在我看来,陈述是否说过这番话固然

  很重要,但比这更重要的是,陈述是对程前的否定性评价是否有事实基础,你凭什么说程前这么差,这就要求被告能够拿出足够的具体事例来证明这篇评论性报道不是空穴来风,如果程前真的是做过这样的事情,即使陈述没有发表过否定性评价,《金陵晚报》自己发表这样的评价也不会侵权。相反,即使被告能够证明陈述的确说过那番话,被告也很难免责,因为这只能说明你的来源是准确的,不能证明评论是公正的。

  主持人:公民有言论自由,同时,这种自由又是有限的,他至少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你或许对别人的生活态度有很多的看法,但那是他们的自由,你无权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对此评头论足,这是否也意味着新闻评论不可以对任何事都指指点点?

  窦丰昌:是的,评论要想公正就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评论的事必须要事关“公共利益”。给“公正评论”加上“公共利益”这个限制性的标准的目的在于使评论不涉足个人隐私。比如,一位彩票获奖者要求为他保密,结果就有人在媒体上报道出来并且批评获奖者拒绝捐款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这个评论就是不公平的,应被判侵权,因为获奖者有权处置他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予以干涉。

  至于什么叫公共利益,可能是个见仁见智的事,英国历史上著名的丹宁大法官在一个案例中说:“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宜限制得太窄。当一件事情足够大得影响到别人,而这些人又理所当然地或者对此感兴趣或者对此关注的时候,这件事情就应当被认为是事关公共利益。任何人对此都可以发表评论。”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政府活动、政党活动以及娱乐体育活动,这些活动或者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或者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有很高的关注度;第二部分指的是这样的情况,一些人的物品或者是作品引起了大众的注意,比如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期刊或者报纸上的文章,这些作品和它们的作者本来是不在公众的视野之内的,但由于公开见报也就进入了公共领域。此外,公司的行为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已被案例确认为事关公共利益,因为这些公司的行为事关投资者和客户的切身利益。

  窦丰昌,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广州日报社工作,任总编室主任助理。数度代理广州日报打新闻官司,有丰富的出庭应诉经验,另外,在《广州日报》、《中国记者》等报刊上发表过《乱告传媒当心违法》、《法律应倾斜保护舆论监督》、《新闻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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