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陆河县水唇镇罗洞村委会不服广东省水利厅去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兴建高湖水库及其水资源配置问题的处理决定》,一纸诉状将省水利厅告上法庭。此案日前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为争水源,陆河县水唇镇和普宁市大坪镇进行了长达24年的水事纠纷。去年7月3日凌晨,水唇镇因不满省水利厅的有关裁决,原镇长、镇委书记等竟雇人炸掉了普宁高湖水库的 引水涵洞,导致6人死亡、27人中毒受伤(本报去年8月8日头版头条曾作报道)。今年5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水唇镇镇长、书记爆炸罪罪名成立,两人都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爆炸后,“硝烟”并未散尽。水唇镇3万村民虽承认炸掉对方涵洞行为过激,不合法,但也认为省水利厅作出的有关水源配置问题的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超越职权”,希望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予以撤销。
原告罗洞村委会代理律师在诉状中称:《处理决定》至少有几方面的违法之处:如没有案号和文号,只注明“此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行政法律文书根本不符合规范,不伦不类”;《决定》错列当事人,水资源的原始使用权人———3万村民才是当事人,而《决定》却将陆河县人民政府及普宁市人民政府列为当事人,“以此规避和剥夺原告等法赋权利”;另外,《决定》不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只告知“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却不告知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复议。
罗洞村委会还称,由于《决定》错列当事人,“误导陆河县人民政府按其指定对该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却因“陆河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使得“本为极端严肃又严密的行政法律事务,演变成了一场行政游戏”。
对上述指控,省水利厅辩称:之所以将陆河县政府和普宁县政府列为当事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出的。陆河与普宁分属汕尾市与揭阳市,两地水事纠纷,属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而不是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对此《水法》中有规定,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水利厅未将罗洞村列为当事人,“完全是依法行政”。
省水利厅认为,《决定》是“水法专门规定对水事纠纷作出处理的一种法定方式”,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有纠纷处理的法定程序,罗洞村说《决定》“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对于《决定》没有案号和文号,水利厅没有正面回应,只强调是按省政府批复的意见办理的,并向法庭递交了有关证据。
本报记者 曾璇 通讯员 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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