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7月4日消息:原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驰(44岁,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犯
贪污受贿罪,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院查明,刘在担任深圳市东鹏运输公司经理期间,于1994年3月代表公司与下属工程部签订了《委托经营责任
承包合同》,随后,按照该合同有关条款,东鹏运输公司将从 东鹏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来的“10号小区”土方工程转交工程部
组织生产与经营。为“感谢”刘的支持及争取得到更多的关照,工程部经理彭某(另案处理)于1996年2月至1997年
2月,送给刘款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106万多元;此外,刘与东鹏运输公司会计代某合谋,从公司汇出2笔200万人民币
,借给湖北省某结算中心使用,后从归还的本息中私分28万余元,其中刘分得20万元。归案后,刘退清所得赃款人民币7
9万多元。
据深圳晚报报道,法院认为,刘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侵吞
公款28万多元,且分得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但刘能坦白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刘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总刑期22年,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扣压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9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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