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旧病未愈又添新伤。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洪甘棠)昨天下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一宗未经医疗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医疗索赔案。据悉,这在广州还是第一例。
原告许学升是一名患肝癌晚期的病人,今年41岁,被告是中山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告向被告索赔675569元。
原告诉称,他于今年3月13日在被告肝胆外科就医,并与被告签署了肝癌切除手术的协议书,手术于3月26日进行。术后,原告家属即发现原告腰背部两边有血斑,下肢没有知觉。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发展为胸以下截瘫,大小便失禁,腰背部两块血斑面积更大,并变黑变硬,皮下肌肉已深度坏死、腐烂直至腹膜。
原告经了解后得知,该症状的出现的原因是被告擅自将肿瘤切除手术改为“肝动脉插管化疗栓塞手术”,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将本该注入肝动脉的化疗剂错误地注入了脊髓和腰背肌肉。
原告称,他和妻子均为下岗工人,儿子今年才6岁,为了治疗截瘫及肌肉溃烂,原告已花去8万元的医疗费。
东山区法院在咨询广东省高院后,正式受理了此案。
为何不做医鉴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原告为什么不做医疗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的姐夫广东教育学院教师张某道出个中原委。
他说,按照正常程序,患者或家属必须先到医疗鉴定委员会做鉴定,医鉴会则要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如当事人不服该鉴定,可向上一级医鉴会申诉,申诉答复的期限也是两个月;再不服,才可起诉至法院。此时离出事已隔数月之久,这期间往往易产生各种变故,如患者死亡、病变,导致取证难等。
另外,医院与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关系众人皆知,而法院与双方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如果患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话,相信谁都会选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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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未经医鉴可以受理
1999年6月11日凌晨3时半,广东省中医院护士邱翠琼在广州市妇婴医院生产,通过产钳助产,婴儿产出,但无正常呼吸。凌晨4时,医生宣布婴儿死亡。经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尸检,婴儿死亡的原因是吸入羊水造成窒息。
邱翠琼及其丈夫余卫华(广州某医院医师)认为,婴儿死亡是广州市妇婴医院医务人员的一系列过失所致,因此于2000年4月13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市妇婴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越秀区法院以此事件未经医疗事故鉴定为由,口头告知邱、余二人不予受理。邱、余二人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要求予以解决。广州市法院的答复与越秀区法院如出一辙: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才能受理。
2000年5月12日,邱、余二人上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由于意见不能统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今年1月19日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可以受理。 (温建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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