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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工伤认定时效对谁有利?沪上出现两种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9日08:08 东方网-劳动报

  《职业病和工伤认定有新规矩》一文于7月2日刊出后,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围绕职工工伤提出认定申请的时效问题,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
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一些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会干部认为,企业是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义务人,其不履行义务,侵害的是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只是利害关系人,不应当成为报告义务人,更不应当对其设定报告时限。过去的实践一直是只要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落实,就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申请认定。

  与此针锋相对的意见是,正是因为过去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的保险待遇不能落实,使劳动者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发生争议以后,又由于时间久远对当时的事实难以查清从而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要规定职工的报告时限,目的也就是为了督促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国家劳动部早在1996年8月就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市劳动局也于同年12月下发了《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当时通知并未就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设定时限。所以此次就这一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

  不过有关人士明确指出,设立了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制度,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规避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义务了,按照1991年2月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18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属于行政法范畴,不受时效的限制。(作者:王培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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