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制度根本上是一项法律人才的选拔制度,可以从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分析中明显地看出这个问题。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日本进行民主化改造的产物。但是,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也充分吸收了二战以前司法考试的做法,在考试方式和旨趣上,与二战以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有着内在的传承关系,在考试的范围,录取的人数,考试的方式等 方面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司法职业人员(称为法曹,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选拔制度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2,建立法曹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选拔法曹的标准,将司法考试制度定位在“以判断是否具备担任裁判官、检察官、律师所需要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司法考试法》第一条);3,国家对司法考试合格者统一进行司法培训。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和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形成了司法一元化的理念———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法律的实施者,这三者在作用上有分工,但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作用是一体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了具有共同法律学识背景的法制精英,保障了职业法律人员的素质,为公正司法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通过司法考试方式选拔出来的法曹精英保障了日本这样一个后进型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实现。
中国与日本一样,近现代法律都是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的,因此,在东方后进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下,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和经验值得我国参考。我认为,当代中国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既具有必要性也具备了现实可能性。在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对司法考试制度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这就是为实现公正司法而选拔法制精英。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是独立的,必须建立一种独立于行政官选拔考试的独立制度。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是统一的,统一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个专业人员的选拔标准,使法律职业家们在共同的学识背景下,建立起共同的法律解释体。这就要求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必须是少数的,只有选拔少数精英从事法律职业,才能获得保障公正司法所必须的资质,才能提升司法的地位,才能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进行合理的设计,确立选拔精英的标准和方式,包括设置专门的、权威的司法考试委员会来对司法考试进行设计和管理,改变过去各类考试一次定局的做法,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将司法考试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既考一般的法律基础,又考法律理论,既采用笔试的方式,又采用面试方式———当然,面试的淘汰率应该是极低的。
应该说,仅仅依靠司法考试制度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是,任何司法的变化都源自法律专业人员的变化,司法考试制度解决的是司法人员的“入口”问题,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丁相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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