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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合同诈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9日11:1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康海峰 通讯员 孔献之)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志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996年9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徐志刚与李伟强等人注册成立私企深圳市奎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虚假资金1000万元,并无办公地点。1997年7月,事主周敏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徐,并想请徐帮助贷款。徐表示可以帮周申请贷款,但要用周的房产作抵押,以奎丰
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

  1998年3月13日,徐代表奎丰公司与新洲办事处签订了《借款合同书》,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日,周与徐、新洲办事处三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是周在“中深花园”的两套房产。

  同年4月29日和5月4日,新洲办事处分两次将200万元划入奎丰公司的账户,徐却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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