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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倡导积极养老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0日 16:24 钱江晚报

  中国现阶段之所以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这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形态、家庭作用和公民传统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而作出的 法律规定。它既不同于我国封建社会完全靠家庭养老的形式,又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全靠社会养老的形式,这是一 种两者皆而有之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形式。

  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形式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物质生活可以得到保障。老年人退出生产领域后,自身的劳动 能力已经减弱或者丧失,许多人基本不再创造物质财富,没有养老金的老年人,可从子女那里获得吃、穿、住、用等生活资料 ;二是日常生活可以得到照料。老年人体质减弱,常有疾病缠身,有的行动不便,有的生活不能自理,他们在家中养老便于晚 辈的敬养和护理;三是精神生活可以得到慰藉。老年人长期同子女朝夕相处,可减少晚年的孤独和寂寞,并享受到儿孙的绕膝 之乐。

  关于在如何养老的问题上,我国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是“积极养老”;一种是“消极养老”。“积极养 老”是指老年人退出劳动岗位后,愿意用自己长年积累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继续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 出新的贡献。这种养老方式,又被称作“老有所为”;所谓“消极养老”,是指老年人退出劳动岗位后,只求居家安闲度日, 无需再为国家和社会操劳。这种养老方式,又被称作“享受清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积极养老”的观念,如今已被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接受,“老有所为”也成为许多老年人追求的目标。

  “积极养老”是老年人晚年精神生活的需要。我国庞大的老年人队伍是一种多智能的人才资源,为了发挥他们的作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老年人可根据 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作用。

  老年人“积极养老”的形式和渠道是多方面的,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对青少年进行社 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等等。老年人在从 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提倡奉献精神,但他们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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