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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严打“红油”走私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1日 11:08 南方日报

  本报讯:针对东南沿海地区走私“红油”屡有发生的情况,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出公告,要求各海 关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

  “红油”是香港地区专用的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不能用于国际贸易。公告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运输、储存、买卖、使用“红油”以及“红油”与其他成品油勾兑的混合成品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 澳航线的船舶以及具有双重户籍的港澳流动渔船使用“红油”,一律严格限制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深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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