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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于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随意买卖国有资产案,一审判决于都县铁山垅矿区贸易公司与杨太阳、郭月 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责成贸易公司返还杨太阳、郭月宝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同时 承担诉讼费2000元。 去年底,江西省于都县铁山垅矿区贸易公司因拖欠贷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意欲拍卖该公司的一栋照相馆 来偿还其所欠债务,经委托房产评估部门评估该房价为6万余元,后在贸易公司的要求下没有强行拍卖。为偿还债务,贸易公 司先将该房以5.18万元的房价卖给郭月宝,后又以5.38万元的房价卖给杨太阳,并分别与两者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书,其间还与郭月宝到房产部门办理了交易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身为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并以远低于法院委 托有关部门评估的价格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在二人争购的情况下不中止交易,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故法院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忠生 华忠 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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