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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原财政局长因受贿入狱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3日 11:3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曾华锋 实习生欧涛 通讯员穗纪宣)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财政局原局长邵汝材 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依法进行了审判。法院一审判决邵汝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8年,合共 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其赃款及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现年57岁的邵汝材原系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199 6年2月,邵汝材利用职务之便,授意该处原处长胡某等人,将广州市财政局管理的人民币1000万元通过某公司挪用给其 女所在的广州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至今尚未归还。

  1993年至1998年间,邵汝材利用主管农业财务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将支农周转金借给有关单位使用的 过程中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28万元,港币9罚低蛟 》欠ㄋ萌嗣癖遥梗狈6万元,港币80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汝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邵汝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挪用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邵汝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 事实,并退清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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