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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雪东 实习生李莉 通讯员陈梅英 刘晓明)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 可否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范围。通知还规定,单位可将腾出的直管公房在系统内调剂使用,并应优先安排未参加房改的新 住户房改,对属市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部门职工和残疾人、高龄老人可予办理房改补购。而符合福利分房条件的未婚干部职 工和因企业关、停、并、转而下岗、离岗的职工出具单位证明同意的,可予房改。 不予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 1、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楼不可分割的住房; 2、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3、单家独院住宅; 4、危房、严重损坏房; 5、包括征用拆除后所补偿的私改房、代管房。 可予房改的直管公有住房 1、城镇规划改造范围内的住房,已发拆迁公告,超过2年仍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屋,或已签拆迁协议仍未拆迁 的房屋; 2、现租住直管公房属严重损坏房,但承租户单位愿意出资改造或维修后安全使用的; 3、厅房与厨厕被走廊分隔开,产权能分割清楚的房屋; 4、原租住直管公房,后因旧城改造、征用拆迁后,回迁或永迁已入住的,因产权属直管公房,开发商未办理产 权移交或房管部门未接管的房屋。 相关专题:房改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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