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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月1日起实施 格式合同再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3日 17:07 北京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界称之为“新合同法”)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行了 较为完善的规范,这能否给经常在这类合同中吃亏的消费者更加完备的保护呢?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 座谈会探讨了这一问题,与会专家们认为,法律的规定只是第一步,关键是如何依靠法律严格执法。

  格式合同是个啥?

  9月16日,孙先生接到联通公司打来的电话,告诉他9月份的话费已经达到670元,通知他马上去交纳话费 ,否则将停机。孙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提前交费,所以未予理睬。9月19日,他的手机没了响动,到联通公司有关部门据 理力争了半天,联通公司才在21日给他恢复了通话。

  记者与联通公司的咨询热线取得了联系,咨询小姐说,这是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欠费所作出的一项规定:一旦用户 的话费超过600元,不管是否已经到了应该交费的期限,公司都将通知用户立刻交费;两天之内如还不交费,就给停机。这 项规定已经印在用户的购机单上了。孙先生遇到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格式合同”的问题。

  “格式合同”,一个听起来非常专业化的名词,其实它就存在于你我每一个人的身边。比如你买家用电器,保修 单后面印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概不负责……你出差住店时,前台服务员在你办完手续之后,拿出一张小单子让你签 字,单子上写明:如有贵重物品,请交饭店保存,否则丢失后饭店概不负责。此外还有那些我们在接受服务时遇到的商家单方 面制定的营业规定、店堂告示、声明、通知以及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口头说法等,这些都是格式合同。

  按新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 为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说白了,就是卖方定好了规矩,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买方没有发言权 ,只好签字。

  格式合同是不平等条约吗?“

  尊敬的用户,本公司将于X月X日开始更换煤气表,每只表收取100元,请用户按公司预约时间在家中留人, 换表时即行收款,逾期者将按每户每月20立方米估算,直至更换为止。煤气表的产权属煤气公司,更换下来的旧表一律收走 。”

  这是江苏某市燃气公司发布的更换煤气表的通知。北京市民对此类“安民告示”也并不陌生,它们时不时地就会 贴在您家的楼门口。而这就是一则标准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范本。

  从理论上说,格式合同并不是或不应该是针对消费者的一种不平等条约。这种合同方式之所以在经济生活中得以 广泛使用,就是因为它可以简化繁杂的交易程序,加快流通速度,更加方便地为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它应该在遵循公平原则的 基础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此确保双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如果如此,格式合同就不存在不平等条约的问题。

  可理论与现实之间总是令人遗憾地存在着差距。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经对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问题进行 过大规模调查,结果表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在一项涉及22个城市的调 查中,消费者对内容不满意的占51 43%;认为明显不公平的占21 86%。就行业来看,消费者认为格式合同侵害消 费者利益最严重的是,供水和餐饮(63%),其次为住房(52%)、电话(51%)、维修(49%)、燃气(43%) 、供电(39%)。在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中的企业中,那些实际上占据着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所占 比例最高。在中消协的调查中,曾要求消费者列举一项有关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问题的事例,3/4的消费者列举了燃气、 电话等公用企业,供水、燃气、供电、电话4个行业高居前4名。 新合同法能保护我们的利益吗?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就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 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新合同法规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格式合同管制制度,从4个方面制约了格式合同制定者的行 为。第一、新合同法第39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这一要求,受损 害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二、第39条强行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否则该条款无效;第三、第40条规定,直接规定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四、第41条 规定了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即格式条款可以作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亦即应当采 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因此,新合同法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鉴于以往的法律对于不得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虽有明确规定,但这种行为仍屡禁不止的现象,专家们认为 ,要使法律的规定真正得到严格的执行,还要靠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执法者严格执法,使那些“践踏公平”的人没有便宜可占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些具体规则,将《合同法》禁止的有关格式合 同制定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具体化,使企业能明确哪些条款是违法的、无效的;并且允许消费者就涉及格式合同的纠纷请求消费 者协会予以处理。

  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则认为,应该创设格式合同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的无效宣告制度。即由消费者协 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个行业、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某个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无效,并责令其从格式合 同文本中删除该条款。

  但是专家们也指出,法律能否得到顺利执行,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作为消费主体的广大消费者要能够懂得利用 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是“有约在先”就认为是合理的,而要看它是否“于法有据”,如果格式合同侵害了自 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荣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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