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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批准实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3日 19:27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三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最近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标 志着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证券法》的正式实施,股票发行审核委员 会(发审委)作为股票发行的审核表决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已得到法律的确定。

  该《条例》对发审委的组成办法、人员任期和工作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所聘请的委员须熟悉中国宏观经济政策 和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证券业务,且具有足够的专业判断能力;其次,委员组成上更具有代表性,扩大了 中国证监会会外委员的比例,使其占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八,并聘请了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香港专业人士)。第三,为 了提高发审委审核工作的权威性,条例规定由该行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任发审委当然委员,同时新聘请了证券业内证券、 法律和会计等专业人士出任发审委委员。

  该《条例》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除发审委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聘期两年,续聘可以 连任,但每次换届时至少更换三分之一的委员,且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为使发审委审核意见更加全面准确,《条例》中还规定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 请单位的有关材料,发审委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有关方面认为,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对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 正起到促进作用,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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