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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全面清理国企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4日 13:56 云南日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作出决定,将从1999年11月开始,到2001年10月止,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国 有企业全面开展清理劳动关系,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劳动关系行为的工作。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长期放 假、因私出国人员的劳动关系的清理,以及企业内部动态化管理的待岗待聘制度的规范,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 处理劳动关系行为的规范等举措,将成为此次清理的主要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了规定。

  关于下岗职工的问题。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与其签订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不超过三年。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协议期与其下岗之日起至 合同期满止的期限相同(此期限超过三年的,以三年为限),并根据协议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对不愿进中心、不愿签订协议的 下岗职工,也应变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不超过三年的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职工原因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 三个月后,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建中心前且实际期限在1998年9月1日以前下岗的,协议期限的起始时间以1 998年9月1日计算。1998年9月1日以后下岗的,从实际下岗之日起计算,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 ,办理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后又要求进入中心签订协议的,签订的协议期满日期应与变更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期一致;下岗职工 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为新的用人单位服务,并预计服务三年以上的,以及在新的用人单位连续服务,取得劳动报酬6 个月以上的职工或领取工商执照并已从事6个月以上个体劳动的职工,应与企业终止执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解除 劳动合同;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与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改制或合资企业职工的问题。派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尚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工作满半年以上且 合资、参股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应当在处理好社会保险接续关系的前提下,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未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应把其在原企业工作年限视为在合资、参股单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分流到企业自办经济实体职工的有关问题。分流职工到企业自办经济实体工作尚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工作满半 年以上且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正常的,应当在处理好社会保险接续关系的前提下,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实体签订劳动 合同,未发给补偿金的,应把其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为在经济实体工作的年限。

  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有关问题。企业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已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 本人愿意的,就解除合同,本人不愿意并要求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的,协议期满即行终止执行协议,不得续签;无协议期限 的,一律以2000年7月30日为最终执行期限。停薪留职期满或最终执行期限届满的,企业能安排上岗的就安排上岗,不 能安排上岗的,可进入再就业中心。

  关于挂名人员的处理。企业应与在本单位挂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名保留 劳动关系的手续。

  关于“两不找”人员的处理。企业应针对不同的情况,按规定采取不同的办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长病人员的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并定期对病休职工进行医 疗鉴定,经鉴定已经痊愈的要安排上岗;没有岗位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活动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长学”人员的处理。职工非企业委派,本人要求离岗长期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属企业委派长期学习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现已长学的职工,企业委派而未签协议的,要补签协议,非企 业委派而未签协议的,要回单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出国人员的处理。职工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长期外借人员的处理。企业应对长期外借人员进行清理,外借三个月以上的,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转 移手续,不能转移的,应通知本人回企业工作。今后取消长期外借形态。

  关于“放长假”人员的处理。今后不再允许企业给职工无期限地放长假,尤其不能将放长假作为安置下岗职工的一种 办法。作为特殊情况,在女职工生育哺乳期满后,需继续照看孩子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批准其不超过一年的有期限假期 。

  关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问题。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不同的情况按规定发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或生活补助费。

  关于职工档案转移与管理问题。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已到新单位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可转入新单位;未就业的 ,转入失业保险机构或劳动代理机构。

  关于养老保险问题。“两不找”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企业应缴的,企业必 须补缴,属个人应缴的,由个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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