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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6日 09:43 光明日报

   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建设及生产活动 中,以破坏生态环境、不计水土流失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利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 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时,往往得不到支持和理解,甚至受到围攻---

  从六月大雪纷飞的青藏高原至八月酷暑难当的三峡库区、湖北宜昌,15000多公里的路途中所见所闻的生态 环境恶化、水土流失的例证不胜枚举。沿途的干部群众和水保、草原、环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纷纷向我们列举开发建设过程 中忽视环保,造成水土流失加剧的案例,希望通过我们的采访和我们的笔,向社会呼吁:开发建设必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 止水土流失!

  并非虚构的画面

  6月初,我们进入长江源头地区采访,从踏进可可西里无人区直到长江的发源地青海格拉丹东冰川下,沱沱河、 当曲、楚玛尔河流域支流的河岸边,到处可见淘金者遗留下大大小小的沙坑,附近的草原千疮百孔。时隔十几年,八十年代中 期大采金时被破坏的植被,至今仍没有恢复的迹象。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的专家说,这些地方的植被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需要100年的时间。岗加曲巴冰川下,从西藏来的牧民诺俄江措一家,在冰川线附近已经游牧了24年,他家的牦牛和羊年 复一年地啃食着雪线附近稀少可怜的植被,却不知道这样下去终有一天牛羊会无草可吃,自己也会无以为生。

  7月1日下午,刚刚遭受了特大洪水袭击的四川省康定城外升亢村。68岁的农民胥树德,背着从淹了7天的屋 子里收拾出来的东西,向记者悲愤地倾诉:“我这栋房子是1979年造的,虽然离折多河不远,但是很安全。可今年,我家 附近修建的两个电站,工地的废渣直接往河道里扔,河道给挡住了,一发洪水,我们一家人只好借住到别人家。”在场的康定 县副县长陶明德无奈地说,胥老汉等村民家里进水,完全是瓦店子电站的建设单位向大渡河支流折多河的河道里排废渣影响行 洪造成的,县里和水保、环保部门也多次打招呼,发通知制止,但这是州里的重点工程,人家不理会,我们也奈何施工单位不 得。

  70多天的时间,15000多公里的路途,几乎每条公路都在拓宽、重新整修,我们每天都能遇到开山炸石的 场面。民工举着小红旗,车辆排队等候,炮声响过,大石碎沙掩盖了草地,砸断了树木,滚下山坡,进入江河。而一场大雨过 后,泥沙涌向河道,路面上淤积的泥沙,形成了烂泥塘,让我们这些行路人饱受了陷车、挖泥之苦。

  如果说修路造成无意的破坏还可以理解的话,有些情况就让人不得其解了:8月3日,我们从重庆万州进入湖北 利川境内,在一个叫道谋的镇外,318国道的拓宽工程正在进行,修路者直接将废渣倒进河道;8月5日,我们乘轮渡从秭 归老县城归州穿越西陵峡到秭归的新县城,沿途看到,峡谷山腰中间,新修的公路排出的废渣,直接进入了长江,给美丽的江 峡粗暴地涂上了一道道拙劣的竖条。

  长江上游地区人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和水土流失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仅贵州省人 大提供的数字就显示:“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由五十年代的2.5万平方公里发展到1987年的7.67万平方公里,比五十 年代扩大了3倍多,而且出现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现象。”重庆市人大的一份关于《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 情况的报告中写到:“由于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忽视水土保持,每年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面积105平方公里,增加泥沙流失量3 000万吨以上……”

  开发建设无疑是重要和必要的,但在开发建设、生产活动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加剧水土流失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是怎样的呢?

  明确的法律和尴尬的行政执法者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国务院制订颁布了大量有关环境保护、防止 水土流失的法律,例如《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等等。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颁布了一 系列相关的实施办法。而在具体工作中,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执行不下去,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相当艰难。

  昆明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处处长郑天媛向记者讲述了《水土保持法》执行难的一件事例:(下转第二版)(上接第 一版)

  云南省的重点工程,昆明至玉溪的高速公路已经建成通车,但在工程开工前,工程指挥部并没有按照《水土保持 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昆明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工程照常施工 ,造成了人为的水土流失。昆明市水土保持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该问题后,督促工程指挥部呈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多 次登门找工程负责人讲解法律,但都被拒之门外。忠于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无奈之下,趁省人大负责同志带队检查昆玉高速 公路之时,“混”进队伍,并且成功地将负责同志带到了植被被破坏的现场。领导同志对工程建设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 失的状况提出了批评,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昆明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缴 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通知指出:昆玉高速公路占用的果园地、林地、荒山等,损毁和降低了原有生物的水土保持功能,依 法要求该指挥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生物设施)补偿107万元。但时至今日,该指挥部一直没有缴纳应缴的补偿费。

  由于监督执法难,一家治理,多家破坏,边治理,边破坏的情况也相当严重。我们在湖北宜昌了解到,原葛洲坝 库区10年已完成660平方公里的水土治理,但由于移民迁建,改造复建公路,现在其中三分之一的治理成果已经遭到破坏 。

  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的一系列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相应的义务。《水土保 持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规定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止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资;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止费用从生产费用列支。 ”但从我们一路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许多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预算中,根本没有将防止水土流失和治理水土流失经费列 入预算,当出现造成水土流失,需要缴纳费用进行治理时,无法支出经费,这就需要重申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工程计划 之时,未雨绸缪,将防止水土流失的经费编入预算。

  依法治理生态环境任重道远

  在采访中我们发现,越是重点工程造成的环境和水土流失违法问题,行政执法的难度就越大。究其原因,除了人 们对此类法规了解不多之外,关键的问题就是少数领导同志法制观念淡薄,急功近利,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为了追求短期经 济效益和争抢建设速度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加剧水土流失为代价。贵州省人大副主任王淑森分析道:“有些领导对《水保法 》等法律法规的意识极为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政机关难就难在领导违法。行政执法不严格就是因为少数领导干部首 先不执法……”

  有些地方,与国家有关法律配套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等工作严重滞后,使行政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湖北省的水土流失情况较严重,但在《水土保持法》颁布了8年之后,该省到现在还没有制定、颁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 收办法》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办法》,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

  在采访中我们也欣喜地了解到,长江上游地区人们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行政 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展开,云南省近年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498个,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256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67万元,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6247万元,查处了在资源开发及基本建设中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案件7 88件。贵州省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全省80%以上的项目都能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为水 土流失。重庆市开展了人为水土流失普查工作,使原来申报防治水土流失方案基数很少的情况得到了扭转,申报率达到了64 %。

  环保、水保行政执法任重道远,不少从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同志呼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土流 失的法律法规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配合,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国家重点工程更要带头守法。国家安排长江上游的生态 环境项目,应该由水保、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实施、制定可行的操作办法以达到各行治理,又相互配合,全面治理, 共同执法,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重新建立起山川秀美的长江上游地区。本报记者 刘 鹏 徐 冶 夏 斐 本报通讯员  韩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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