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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8日 13:23 扬子晚报

  上海讯: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公 积金个人贷款将在贷款申请条件、计算标准、担保方式和偿还等方面有新的变化。

  新的管理办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方面,增加了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时间规定,规定借款人履行住 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时间必须累计达2年,并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为正常缴存;增加了所购住房标准的规定,借款人所购住房 应为一般建设设计标准的住房;规定职工在提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同户成员应没有住房公积金还款债务 。

  新的管理办法在保留原来贷款额度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存贷比例制的计算原则,即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 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多少乘以全市统一的倍数确定其可贷额度。

  新的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方式、部分提前偿还的规定,以及首期付款必须用自有资金的规定 ,明确了借款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支付购房首期款。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将采取新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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