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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集体的私事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9日 04:51 中国青年报

  一天早晨,我沿着刚建成的北京平安大街骑车上班,路遇两车大型婚车缓缓而行,车体大书“恭贺平安卫士喜结 良缘”,原来是一家婚庆公司在承办警察的集体婚礼。目光随婚车远去,遥致祝福与敬意,我这才看见婚车前有一警车,顶上 闪着红灯,未鸣警笛。

  这事有点意思。在我看,没有为警察结婚而鸣笛开道,无疑是对的;但为警察结婚而动用警车开道(如果不是偶 然有一警车偏巧走在婚车前头的话),就仍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正当。

  大家知道,任何警用工具,都不是为警察自己预备的,而是为了履行公共职责。一名警察上路值勤,是公职身份 没错;但是一名警察“上路结婚”,就只是一个“私人”。问题在于“集体”----“集体”结婚或集体干别的什么,算不 算“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如果是模糊的话,又何止警察模糊呢。

  许多个人的私事,“集”成一“体”办了,就变成“公”事了?这在逻辑上是明显有问题的。公私之别,当然有 不同的界限。但对于公共机关、公职人员而言,更重要的“公”,就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这个“办公”的集体----同 事、领导、上下级。一个人结婚是私事,集体结婚仍然是私事,这是由事物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其形式决定的。公安民警 ,多年为民日夜辛苦不容易,上级领导出于关心爱护,可能就把这事当成“公事”来办了,但是,在与真正的“公务”和社会 公众的关系问题上----比如,使用公共权力、占用公共资源、公共工具----仍然有其回避不了的“私事”限度。警察 集体结婚的婚车前,警车没有鸣笛,显然是很清楚地意识到这个限度的。

  对于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而言,“集体的私事”多得很,不止于集体结婚。一个部的职工福利、一个局的自办企 业,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公事”----公众之事。一个“省人大寻呼台”的牌子,被人讥为“好大的寻呼台!”而一个“国 家某某部幼儿园”的牌子,不也是不适当的威风?顶着“集体”,顶着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往往就可能公私不分,把私事当 公众之事。由此借用一个“牌子”事小,动用警车“壮行”事小,怕的是动用更重要的公共权力,伤及社会公众。

  “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过去好像一直都这么说,以确定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其实,集体的私事,并不自然就是大事,更重要的是,公共机构内部的“集体的事”,并不大于这些机构所服务的社会公众 “个人”。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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