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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市开始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10:23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范又)今天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药品分类管理在我国经过数年酝酿,现在 步入试点阶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首先在药品流通环节开展这项工作的试点。纳入试点的经营单位有:广东省深圳市 、四川省绵阳市、江苏省无锡市的所有零售药店,南京市百信医药连锁公司,哈尔滨市哈尔滨药材公司,北京市北京医药经济 技术经营公司大药房,北京白塔寺药店,广州市健民医药连锁店,广州市采之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据介绍,试点时间定为1999年10月下旬至2000年4月。试点期间,处方药管理实行双轨制,即首先对 粉针剂和大输液实行处方药管理,在试点药店,这两类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其他处方药,购药者能提供处方的按分类管 理的规定执行,没有医师处方的仍然可以销售。

  按照要求,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试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专职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 技术人员;药店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或药师证书应悬挂在药店中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应佩戴 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的胸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非处方药。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并经复核后销售;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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