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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原油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3日 12:0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 发出通知,从1999年9月1日 起,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 率办理退税。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对原油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此前由于原油国际市场价格高,国内市场价格低,出口企业出口原油可获超 额利润,因而国家对出口原油不予 退税。近年来,国际油价不断下滑,并已逐步 接近国内价格,出口企业的超额利润已不复存在。

  通知指出,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原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出口 的原油,而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 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仍实行现 行的不退税政策。 (谢艳霞 焦一曼 张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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