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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四年可翻身”引起香港法律界争议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4日 12:56 广州日报

  本报香港电:港府修订法例允许破产人士,无论自行申请或遭债权人申请破产,于宣布破产4年后可翻身,使今年以 来申请破产的个案激增,连申请破产的简介书和表格亦在本月初一度“断市”。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自动解除破产身分的做法,间接鼓励青年人均视申请破产为逃避还债的“太平门”,向银行 尽情借贷;甚至一些中小型公司的雇主雇员,亦靠此方法骗取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该基金目前已“干塘”。

  首三季个案近2000宗

  破产管理署助理署长黄景安表示,金融风暴加上去年实施新修订的《破产条例》,让破产人士只要与破管署或受托人 充分合作,以及交代清楚其财务状况,便可自动在4年后解除破产,自愿申请破产的个案近月大幅飙升,其中由债务人提出申 请的个案,由去年接近500宗,至今年首三季已跃升至近2000宗,升幅近4倍。他表示,从处理个案所得的总体印象, 不少破产申请人都只有三四十岁,他们往往靠“碌卡”度日,最终债台高筑。

  破产申请表总不够用

  由于破产个案大幅飙升,破管署自去年开始已增设一组个案处理组,合共8组人手处理个案。

  由于申请破产的人数激增,今年9月初在港府刊物销售处出售的破产简介和申请表,至10月9日,已全部售罄,港 府临急只能以影印本暂时应付,每份收费达45元,待至下星期才有新一批表格共4000份发售。据司法机构统计数字,自 去年4月1日新修订的《破产条例》通过后,至去年底颁布的破产令只有528个,但今年上半年,已跃升至965个。

  工联会法律顾问邝志坚批评,新修订的破产法令变相鼓励自愿破产。令不少20来岁的青年甚至大学生以为“破产有 着数”,因为他们破产期间,既可“无债一身轻”,每个月扣除应付债项后,往往可获发数千元的基本生活费,4年后又是“ 一条好汉”。

  破产人限制多不准打的不准出港不准买屋

  本报香港电:自愿申请破产的人士, 必须透过法院颁布破产令后,才正式成为一名“破产人”。

  根据法例,“破产人”的收入扣除合理和必需的生活费外,均要全数交予破产受托人,用作偿还其债项。因此,破产 人须遵守以下生活“戒条”:

  不可乘搭的士(除非因重病要乘的士往医院急救);不能自费出国旅行;不能买居屋;不可往外国探亲(除非探亲费 用全由亲友支付);退休金会在破产令颁布当日停付;公积金则视个别条款而定;不得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借钱超过100元;

  另外,负债人只可基于无力偿还债项,才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呈请,按金及法庭费用约1万元。首次申请破产的破产人 在符合条例的离港规定及交代清楚其资产及负债后,可于破产四年后在债权人或破产受托人不反对下,自动解除破产。但第二 度破产的人士,则要5年后才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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