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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构指出我国报刊社均属国有资产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5日 14:41 扬子晚报

  本报讯:据《新闻出版报》报道,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 《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报刊社都是国有资产。

  我国现行出版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我国报刊创办实行许可证制度,报刊社的主办单位是法定的创办投资人;我 国目前的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报刊创办时,个人或集体自筹启动资金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报业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财政全包的办报 模式,报社成为有独立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界定资产性质,实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这对我 国报刊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个批复是对现行的法规和政策的补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在新闻出版业的国 有资产管理法规没有出台之前,通过个案复函,对整个报刊业的资产作了明确规范。近年来,报刊业随着资产规模的逐年扩大 和经营的发展,有些地方出现资产的浪费、管理无序等问题,如有的报社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擅自将报社的国有资产合成股份 ,实行多种股份制形式;有的将报社的部分资产转移到个人或非国有企业;有的将报社的子报作为集体所有的资产使用、分配 。由于目前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尚无明确规定,司法、监察机关对涉嫌个人挪用或占有、侵吞报社资产的行为难以认定 ,给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带来困难。批复将有助于报刊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报刊业资产运营和划转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在谈到报刊社创办之初,筹集的启动资金的性质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在报纸期刊启动时,有的是主管或 主办单位出资,也有的主管主办单位没有直接提供资金,而是让出版单位自筹资金启动的。根据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主管主办 单位是创办报刊社的法定投资人,非主管、主办单位不具有投资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他的出资行为,不能视为投资。筹资中 有的来自企业赞助,属无偿的赠与行为;有的是个人或企业等的垫资,这是一种借贷关系,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报刊是 国家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因此不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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