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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面临新修订:严重不负责任者将坐牢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5日 21:38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陈静 陈建)两年半前才经过全面修订的刑法,今天又面临一些新的修改: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害的,将面临坐牢的命运。

  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

  一九九七年春,中国在修改刑法时,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低价指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犯罪,在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做了规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有些人大代表、最高检察院和一些部门、地方反应,对有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只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国家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仓储或者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等,根据刑法现有规定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刑法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已经审议过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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