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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对国有集体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进出口权登记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5日 23:43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余东晖)中国外经贸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 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通知规定,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国有”或“集体”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由国有或集体控 股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自产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

  外经贸部官员说,这是中国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外经贸经营体制由许可制逐步向登记制过 渡的具体体现。

  登记制实行注册地与营业地相结合的原则。在地方注册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向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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