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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营进出口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6日 10:46 中央电视台

  外经贸部昨天宣布,国有或集体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由国有或集体控股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自产的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 书》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外经贸部指出,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是鼓励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举措。(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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