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 南方日报 > 新闻报道
 


广东省出台实施《收养法》 弃婴不得偷偷抱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7日 12: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冰,通讯员王世国、张元醒)由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案今年 4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针对外国人在我省抱养子女多和私下抱养弃婴、儿童多的特点,省民政厅日前与省公安、司法、 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规定。目前,我省各地的收养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这是笔者从昨天省民政厅举行的 贯彻实施《收养法》座谈会上获悉的。

  据统计,自19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至1998年底止,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办理收养登记11615宗 ,其中:国内公民收养7777宗,香港同胞收养465宗,台湾居民1宗,华侨收养4宗,外国人收养3300宗。收养工 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

  由于我省私下抱养弃婴、儿童多,我省具体规定要求,对于1992年《收养法》颁布到《办法》施行前,中国 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 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当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出 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 或者经公证的弃婴来源的公证证明。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 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户口登记机关给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 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具体规定还要求,收养人一方是华侨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必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禁止私下抱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南方日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