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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8日 07:13 中新社网站

  北京十月二十七日消息: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 发了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管理办法》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 存款 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算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 的个人 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时, 由扣缴义 务人缴纳应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同时下发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 外币 储蓄的范围、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的征税、有关储种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的扣税、自动转存储蓄 存款的 扣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征税等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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