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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谈立法惩治邪教的必要性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30日 22:46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日电(记者 陈建)国家立法机关今天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称,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惩治邪教作出规定。

  本月二十五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之际,侯宗宾对上述决定草案进行了说明。

  侯宗宾指出,近年来,邪教组织在中国一些地方发展蔓延,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涉及范围 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印制违禁品数量之大,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他指出,这些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歪曲宗教经典,制造、散步迷信邪说,混淆是非、蛊惑、蒙骗 他人,发展成员,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控制,从事非法活动。他们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 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集会、示威;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宗教活动场所,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的宗教活 动;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非法出版、发行宣传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的 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煽动、蒙骗其成员或者群众“寻主”、“升天”,自尽、自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迷信邪说引诱 、胁迫、欺骗等手段,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等。

  侯宗宾指出,对邪教组织必须坚决取缔,对其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他说,中国历来重视同邪教组织的斗争,尤其是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部署下,全国集中开展同“法轮功”邪 教组织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防范和惩治各种邪教组织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重要任务。为了维护 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 治邪教活动作出规定。

  他说,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和奸淫妇女罪、诈骗财物罪,这为 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邪教组织一般都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带有很大的 欺骗性,蒙骗了一些不明真象的群众上当受骗。这些受蒙骗的群众与蓄意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稳定的极少数犯罪分子不同,处 理时要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

  侯宗宾强调,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斗争的意识,是 防范邪教组织滋生的根本途径。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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