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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惩治邪教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31日 17:58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日电(记者 陈静 陈建)国家立法机关今天出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旨在运用法律武 器,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决定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落实责任制”,把防范、惩治邪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坚持下去”。

  今天上午,在京进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一百一十六位与会者以无人反对、两票弃权、其余 赞成 的结果,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不足千字的决定首先指出,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 邪教 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它同时称,这一决定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的。

  决定共有四条:

  一,取缔邪教组织,严惩邪教犯罪。

  决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 。

  二,团结、教育大多数,依法严惩极少数。

  决定要求,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 别开 来。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 轻、减 轻或免除惩罚。

  三,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四,综合治理,长期斗争。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 为一 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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