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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媒体对中美协议具体内容的报道有重大误解(补)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8日 20:24 和讯中金网

  和讯财经18日消息:本网站昨日发布《财经时报》记者采写的“有关媒体对中美协议具体内容的报道有重大误 解”一文后,许多读者打电话询问有关情况,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网络媒体也纷纷转载。

  由于原文是根据谈话记录整理,当时也未经本人审阅。事后发现某些内容有理解上的误差,本网也及时作了一些 更正。但一些媒体在转载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本着为读者负责的精神,以正视听,避免以讹传讹,《财经时报》记者今日再 次走访了对外经贸大学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副教授张汉林,就目前国内外一些媒体报道的所谓“中美协议要 点”等问题,根据他自己所了解的一些情况,做了进一步说明。望各媒体在转载有关内容时以此篇专访为准,此前因错误转载 又未及时更正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张汉林首先指出,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国与其他世贸成员组织成员国的“入世”谈判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情况下, 谈判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以任何形式将协议内容加以公布。至于美方机构和官员公布、透露的所谓“协议要点”,不排除美 方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比如为了平息国内反对势力的声音,争取国会议员的支持等。所以,其公布的一些“要点”,大多是讲 美国在谈判中获得的东西,而没有反映中方在谈判中到底获得了什么。比如,大讲美国优先考虑的商品关税税率下降的日期, 中国如何如何开放市场等等。

  据了解,中美协议长达500多页,协议本身也都是措辞严谨的法律文件,而目前的一些所谓协议要点,是将其 浓缩成两三页纸,其间难免有措辞的不严谨,再加之翻译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甚至理解完全错误,以及一些记录上的失误, 导致目前媒体的报道存在着一些误导和问题。他希望媒体在相互转载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不可以讹传讹。对信息在传递过程 中造成的失真,谈话者本人和最初发布者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他指出, 就目前公布的一些所谓“协议要点”来看,实际上有些内容在中国复关谈判期间就已经承诺过,并不 是在这次谈判中做出的新让步。当然,作为两国一揽子协议的具体内容,此次自然要包括进去。应当说,这个协议实际上是1 3年谈判结果的集合。否则,很难理解500多页协议怎么可能在短短6天就达成呢。

  例如,所谓“协议要点”中提到的“中国将取消所有出口补贴”的内容,实际上作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 容,早在复关谈判期间,即1994年以前,中国就已经承诺了这一点,对促进中国外贸体制改革起了积极作用,并不是这次 谈判中中方做出的什么新的让步。

  至于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也应强调是“逐步开放”。此外,还有中国要“进口730万吨小麦”的说法,实际上 也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说的730万吨,是指根据世贸农业协议的规定,中国在加入世贸时,按照1996-1998年中国 小麦进口的平均数--730万吨,作为最低的市场准入机会承诺。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一定要进口730万吨小麦。是否进 口以及进口多少,完全取决于中国国内需求状况而定。所谓“今后老百姓碗里的进口小麦会多起来”,只能根据需求而定,但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可能会进口一些高蛋白含量的小麦。

  至于中美之间纺织品、服装贸易的管理问题,应该根据中美1997年达成的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双边协议,以及 世贸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的规定加以确定。说“控制中国对美出口品在配额取消后激增的特别条款有效期12年”,这其实 是一种误解。

  至于中国产品出口是否存在倾销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等问题,会在中国成为世贸成员后,完全按世贸反倾销与反 补贴协议加以规范。当然,世贸组织成员也可以根据其国内反倾销反补贴法,在符合世贸组织协议的原则下,判断中国的出口 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采取相应措施。

  至于向外国公司开放更多的分销权及售后服务,也系指“逐步开放”。

  至于有关媒体在介绍未来专业服务的开放条款时,称“向美国公司开放的专业包括会计、法律、医疗”等。张指 出,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要取决于最后与世贸组织达成的具体协议而定,并按世贸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规 范。

  在开放音像产品问题上,虽然中国承诺进口世贸组织成员的一定数量的音像制品,但并不等于中国“必须”或“ 最少”进口多少。进口的具体数量,完全取决于国内市场的需求,不能有强制性的规定。因为世贸组织的原则建立在市场经济 的基础上,不是计划经济,一切要完全根据市场需求。

  在电信开放问题上,有媒体讲外资可持股49%,两年后增至50%(注:有些媒体在转载时将这一数字改为5 1%,更是错误的)。严格来说,应是增值服务在两年内,寻呼服务在3年内,外资可拥有50%的股权,但并不说明外资同 时拥有控股权,或者是外资完全控制经营管理权。

  此外,电信业的开放也要根据国内电信服务的需求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序地进行,并不等于电信业 全面对外开放,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约束、规范和管理。

  至于一些媒体称“外商可全面投资互联网市场”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从其他世贸成员开放市场的情况来看,在 这方面,一般会有股权比例的限制。

  至于入世两年后外资银行可为中国企业办人民币业务,是指已经得到批准可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一些媒体 所说“五年内全面开放”也不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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