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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法人侵犯商业秘密、产销伪劣产品案结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日 06:17 科技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毛铮铮报道:轰动全国的方舟集团“家贼窃密”案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0月10日 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文奎等人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我国首例法人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落下帷幕。

  王文奎原系山东省方舟集团副总经理。1997年夏季,王文奎以营利为目的,与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俞成君预谋窃取方舟集团“诺亚”口杯生产技术。同年9月,王文奎诱使本公司技术骨干王福陆绘制“诺亚”口杯生产线接口 设备图纸37张,并亲赴滕州市出卖图纸。趁王文奎与俞成君就餐时,赵月海(批捕在逃)、张栖健按俞的事先安排潜入王所 住宾馆,将王所带图纸复印。俞成君知二人得手,便借故未与王文奎成交。后王文奎怀疑图纸被盗印,又与王福陆再赴滕州, 两人各得俞成君1万元。王文奎并介绍王福陆为光明实业公司做技术指导。

  1998年5月起,王文奎三次向光明实业公司提供杯体上的烫花纸,并同俞成君达成包销全部产品的口头协议。其 后,光明实业公司先后向王文奎销售假“诺亚”口杯5000余只,销售额40余万元。王文奎伙同张春焕、孟昭科、董红军 等,利用自己主管公司销售的便利,将光明实业公司生产的双层玻璃口杯冠以“诺亚”注册商标,使用“诺亚”口杯的包装材 料进行包装,销往西安、武汉、滕州、阳谷等地,造成方舟集团直接经济损失43.75万元及数千万元间接损失。

  1999年7月20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王文奎、俞成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张栖健、王福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零 六个月;张春焕、孟昭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王文奎等人并处罚金65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 缴非法所得。董红军免除刑事处罚。光明实业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90万元 ,追缴非法所得40万元,赔偿方舟集团经济损失328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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