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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牟其中案庭审实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日 06:38 中国青年报

  记者目击记

  今天上午8时30分,当牟其中走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时,引起了旁听席上500多名旁听者的一阵阵 骚动。

  这是风云人物牟其中此生第三次因涉嫌犯罪而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国家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他曾于1974年 和1983年两次作为被告人在法院受审。第一次因政治罪名被判死刑,1979年平反后获释;第二次则因从事“商品经济 ”活动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后出狱;此次受审,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牟其中提出的指控是“涉嫌信用证诈骗”。

  近400名国内外记者旁听了今天的庭审,法院“为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严禁记者记录、录音和录像。庭审过程 中,有记者执意记录和录音,但立即被执勤法警当众销毁了采访记录、磁带和胶卷。

  上午9时,被告人牟其中接受公诉人的质证。

  公诉人王德金发问:“被告人牟其中,1995年2月,你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 集团业务,提出过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请问融资是什么意思?”

  牟其中故作诧异,说:“融资?这是个顾名思义就能理解的概念。比如我今天中午没钱吃饭,我去借钱,这就是融资 。”

  “被告人牟其中,请你端正态度,正面回答问题。”这是审判长刘望林的声音。

  庭审继续进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签订总金额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同时,牟其中委托何君作为南德经济 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为本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 证;牟其中授权被告人姚红、牟臣配合何君进行诈骗,并指使职员牟波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 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被告人夏宗炜根据牟其中的指示,在信用证诈骗活动中负责承办有关请示、批复,并在姚红 、牟臣等人制作的文件上多次加盖被告人牟其中的签名章。”

  起诉书说:“从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 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80137530美元,实际承兑信用证31份,承兑总金额 75074004.10美元。南德经济集团从中支取21978096.58美元和4158121.19元人民币,用于 返还债务及集团业务;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

  据此,公诉人认为,南德经济集团和被告人“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取信用证, 非法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第3项和第200条的规定,构成信用 证诈骗罪”。

  站在被告席上的牟其中向法警示意要喝水。然后,对公诉人的指控大多以“不清楚”、“不知道”和“我不操作具体 的数字”作答。

  牟再次受到审判长的警告。

  关于这起“信用证诈骗案”,昨天,牟其中被捕后支撑“南德”局面的“南德经济集团全面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刘 井岗向记者透露,这起案件“实际上早在1997年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就曾以民事案件状告过3家单位。当时的第一被告是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第二被告是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第三被告才是南德经济集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牟其中曾到武汉出庭,但后来此案没有结果。”

  刘井岗今天在法庭上的“身份”是南德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审判长告诉他:“你有5分钟的法庭陈述时间。”刘答: “我不需要5分钟,我只有8个字:公正判决、少办错案。”

  据悉,刘与牟其中昨天有过长达7个小时的会面。

  昨天,中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教研室主任丁梅生副教授在接受此间一家传媒记者的专访时说:“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 口公司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中行湖北分行即为开证行。开证需交一定的押金,但起诉书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从起诉书透露的情况看,南德集团没有进出口权或者其他原因,它没有直接与出口商签订购货合同,而是委托有进出口权的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来签此合同,这样,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就成了进口商。”

  牟其中以他通常语言解释说:“南德集团是一家民营企业,它本身没有进出口权,也就没有资格和能力从事进出口贸 易。”

  一位长期从事经济案件审理的法官对记者说,牟其中一案若审理查明属实,说明给其出具信用证的银行也未按金融法 规办事,给了对方可乘之机。

  今天与牟其中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姚红、牟臣、牟波和夏宗炜4人。被告人姚红,女,40岁,江苏省睢宁县人 ;被告人牟臣,男,35岁,重庆市人;被告人牟波,男,40岁,重庆市人;被告人夏宗炜,女,30岁,重庆市人。上述 4被告人捕前均系南德经济集团职员。

  下午5时45分,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本报武汉11月1日电)

  在旁听席上

  今天坐在旁听席上引人注目的5个“听众”是牟其中被捕后支撑“南德”局面的“南德经济集团全面管理领导小组” 的全体成员,他们是昨天分别乘火车或飞机抵达武汉的。

  这5个人是:曾于1987年与牟其中共过事、且“当时是牟其中的领导”的刘井岗;南德集团总会计师郑平川;南 德集团事业部部长、牟其中的堂弟牟其英;南德集团《南德视界》编辑马胡生;多年前曾与牟其中一起做过生意的陈舒国。这 个“5人小组”成立于今年8月20日,最初的成员中没有陈舒国,而是金少强,今年10月11日,金被撤换,陈随之进入 小组。

  据“5人小组”副组长刘井岗昨日告诉记者,牟其中被捕后,南德的经营就基本上全面停业了,小组目前只负责南德 集团的内部管理工作。而牟其英则说,南德国外的金融融资业务目前还在做,而且“做得还可以”。

  刘井岗说:“这次审判对南德经济集团来说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但我要为南德作无罪辩护,我们讲这些话并不是没 有根据的。”刘井岗说,牟其中既算不上是“首骗”,也算不上是“首富”,他是一个“极有争议的人物,不管怎么说,牟其 中是一个商界巨子”。

  南德集团总会计师郑平川说,即使牟其中走了,南德集团仍会照样存在,因为我们有人才优势,公司肯定不会垮,且 仍将继续用牟其中的超常思维方式来运作。

  据悉,“5人小组”此次是率领原南德集团的20多名员工自费赴武汉旁听庭审的,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都持乐 观态度,他们说:“我们是来迎接牟总无罪释放的。”

  在旁听席上就座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人物是《大陆首骗牟其中》的作者、被称为南德集团“第一掘墓人”的法学硕士 吴戈。他说:“造势大师牟其中终于走到了尽头,我要亲眼看看牟其中的‘葬礼’,看看他接受法律审判时的神情。”

  (本报武汉11月1日电)

  □背景相关名词解释

  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支付(付款)工具的一种,法律上所说的信用证一律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保证由开 证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法律文书。

  信用证原理

  买方(进口商)须与其当地一家银行(即开证行)建立一种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可以是买方将购货资金打入开证 行,或向开证行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或他人担保,以便开证行向卖方(出口商)付款后,能从买方收回所付的货款。牟其中案 件中,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就是开证行,交行贵阳分行就是(牟其中的)担保行。

  远期信用证

  以付款期限分,信用证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收到出口商发货的单据后 ,过一段时间再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罪

  利用信用证可以骗取银行的资金、他人的资金或货物,此种犯罪称信用证诈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的规定

  信用证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国际金融和贸易秩序及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在刑法中归类在第二编第三章《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属于金融诈骗罪的一种。

  《刑法》第195条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

  本案公诉机关除依据刑法第195条对牟其中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时,还依据刑法第200条对牟其中的南德公司追究 刑事责任,如果罪名成立,将对该公司处以罚金,这说明,牟其中等人的犯罪,是以单位(公司)的身份实施的,按照新刑法 的规定,单位(法人)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也要处罚,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责任人。

  (北京正平律师事物所 张万晨律师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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