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 江淮晨报 > 新闻报道 |
晨报讯: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经济补偿金、住房、养老保险金、档案关系等“敏感”问题, 省劳动厅同时作出详细规定。 脱离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同时必须结清拖欠职工的工资、 医疗费、集资款,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自愿提前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其在协议期尚未领取的基 本生活费,可以作为偿还所欠职工债务的费用,也可以作为鼓励性措施支付给职工。 下岗职工在原企业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其产权关系; 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 续。 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已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企业就业的,其档案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对自谋职业或到私营企 业、个体工商户那儿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为保管;未就业的,其档案的转移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规 定办理。 (本报记者)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江淮晨报 > 新闻报道 |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