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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新调整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4日 04:07 江淮晨报

  晨报讯:国企深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然而现行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不清晰、不规范,市场就业机制迟迟不能完善。昨 天下午,安徽省劳动厅有关部门就国企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特别是隐性就业人员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

  按照既定政策,国企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的,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 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据我省许多地市的统计,“中心”隐性就业问题相当普遍,50%以上的下岗职工边领基本生活 保障费,边从事劳务输出、个体经营等其他工作,他们把“中心”当作永久避风港,不愿与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隐性就业日 益凸现,违背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初衷。为此,省劳动厅下文规定,企业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收入较为稳定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凡属这两种情况,原企业 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新规定,国有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已办理但在外揽“私活”、属上述两种情况的职工,原企业一律与 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企业应当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本人不愿解除,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不得续签。协议终止时,企业应通知职工限期回企业,职工未按规定时限返回的,企业应及时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 关系挂靠在企业的“两不找”(包括放长假)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的,企业同样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将加强对长期 病休职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以病假为由在外就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因私出境未经批 准超假不归的职工,企业应当及时依法与其断绝劳动关系。(本报记者 阮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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