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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诽谤法官案审理终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4日 19:33 中新社

  中新社重庆十一月二十四日电:(王继昌) 国内多家媒体关注的重庆市首桩诽谤法官案今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登高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登高现年五十七岁,系四川省某林业局退休工人。一九九六年二月,王向法庭提起要求与原已解除婚 姻关系的柯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诉讼,受案后并由审判员舒毅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王所诉的非法同居关系不能成立 ,故判决驳回王要求解除与柯的非法同居,分割财产及共同抚养小孩王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不服提出上诉和申诉,此案 经二审和申诉复查均维持原判。在此期间,王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舒毅办黑案、受贿、篡改庭审笔录及枉法裁判等问题,经 查无实据,并将此情况告之王,并对其威胁和辱骂舒毅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然而王登高却一意孤行,于去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吃人不吐骨的法官》、《法官如此判案,社会怎能安宁》为题目打 印一百余份致全市公民书,在江津市十字路交界处、长途汽车站、电影院、体育场、通泰街等闹市区四处张贴,并散发给了有 关领导和新闻单位。王在该书中写道:“舒毅是一个狼心狗肺的贪官污吏,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掩 盖自己受贿,徇私枉法,妨害司法等犯罪事实。”王的行为直接贬低和损害了舒的人格和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 响,给舒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今年七月二十四日永川市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两年,赔偿舒精神损失费四千元, 并驳回王反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不服又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经法制教育,执迷不悟的王登高如梦初醒,一再表示:“我知错知罪,以前做的事做错了,不应该对法官 这样。”并要求改判缓刑,以便回家抚养其所收养的九岁小女孩王丹。

  在二审期间,鉴于被告人王登高能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为其赔偿了经济损失费人民币四千元等具体情况,可对其适 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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